蔡泽曰:“若夫秦之商君, 楚之吴起,越之大夫种,其卒然亦可原与?”应侯知蔡 泽之欲困己以说,复谬曰: “何为不可?夫公 孙鞅之事孝公也,极身无贰虑,尽公而不顾私;设刀锯以禁 奸邪,信赏罚以致治;披腹心,示情素,蒙怨咎,欺旧友,夺魏公 子卬,安秦社稷,利百姓,卒 为秦禽将破敌,攘地千里。吴起之事悼王也 ,使私不得害公,谗不得蔽忠,言不 取苟合,行不取苟 容,不为危易行,行义不辟难,然为霸主强国,不辞祸凶 。大夫种之事越王也,主虽困辱,悉忠而不解,主虽绝亡 ,尽能而弗离,成功而弗矜, 贵富而不骄怠。若此三子者,固义之至也,忠之节也。是 故君子以义死难, 视死如归;生而 辱不如死而 荣。士固有杀身以成名,虽义之所在,虽死无所恨。何为不可哉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