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 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 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 ,则毋以其难 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 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 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 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 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 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,交 争而不罪,乃 明计利害 以致其功,直指是 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之 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