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 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毋以 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 概之。规异 事与同计,誉 异人与同行 者,则以 饰之无伤也。有与 同失者,则明饰 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 ,辞言无所击 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 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 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 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 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 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