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 。彼自知其计, 则毋以其失穷 之;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 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 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 失者,则明饰 其无失也。大忠 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 得旷日弥久 ,而周泽既渥, 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 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 非以饰其身 ,以此相持,此说之 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