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 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 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 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 之无伤也。有与 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 失也。大忠无所 拂悟,辞言无 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 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 ,交争而不罪,乃 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 直指是非 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 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