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 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 ;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 怒之;自多其力 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 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 无伤也。 有与同失者, 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 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 计而不疑,交争 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 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 饰其身,以此相持 ,此说之成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