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 所敬,而灭 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 怒之;自多其力, 则毋以其难概之 。规异事 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 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 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 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 不疑,知尽之 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 疑,交争而不罪,乃 明计利害以致其功 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 持,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