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 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 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 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 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 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 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 罪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,失刑 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 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 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伏剑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