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 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 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 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 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 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 有与同失者 ,则明饰其 无失也。大忠无 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 而周泽既渥, 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 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 相持,此说之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