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 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 膳省用, 出禁钱以振 元元,宽贷赋,而民 不齐出於南亩, 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 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 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 邑稽诸物,及商以取利者, 虽无市籍,各以其物自占, 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 作有租及铸,率 缗钱四千一算。非 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 士,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;船五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 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 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 属,皆无得 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犯令,没入田 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