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 言:“郡国 颇被菑害 ,贫民无产 业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 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 出於南亩, 商贾滋众。贫者 畜积无有, 皆仰县官 。异时算轺 车贾人缗钱 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物,及商以取利者,虽 无市籍,各以其物 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 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 ;船五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边 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 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 及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 ,以便农。敢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