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 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 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 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 ,誉异人与同行者 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 失者,则明饰 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 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 既渥,深 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 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 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