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 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 当死。文公曰:“ 官有贵贱, 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 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 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 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 ,傅其罪下 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 则自以为有罪,寡 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 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 遂不受令,伏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