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 死。文公曰: “官有贵贱,罚有 轻重。下吏有过, 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 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 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 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 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 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 理有法,失刑则 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 能听微决疑 ,故使为理。 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