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 之所敬,而灭其所 丑。彼自知 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 ;自勇其断,则 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 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 ,则以饰之无伤也 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 忠无所拂悟,辞言 无所击排 ,乃後申其辩 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 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 而不疑, 交争而不罪 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