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 所敬,而灭其所 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 多其力,则毋以其 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 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 ,则明饰其无失 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 言无所击排, 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 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 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 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 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