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 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 民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 之地。陛下 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 出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 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 ,请算如故。诸 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 稽诸物,及商以取利者 ,虽无市籍,各以其物 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 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 非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;商 贾人轺车二算;船 五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占 ,占不悉,戍边一岁, 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 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便 农。敢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