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 逐利。於 是公卿言:“郡国 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用,出 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 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 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 ,居邑稽诸物,及商以取利者,虽无市籍,各以其物自占 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 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吏比 者三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 二算;船五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 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 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 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 便农。敢犯令 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