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 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 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 用,出禁钱 以振元元,宽贷赋, 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 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 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 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 ,居邑稽诸物,及商以取利 者,虽无市籍,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 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 算。非吏比者三老 、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;船 五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 占,占不悉,戍边 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 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 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