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 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 贱,罚有轻重。 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 :“臣居官为长,不 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 分利。今过 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 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 ?”李离曰 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 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 令,伏剑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