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 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 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 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 规异事与同计, 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 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 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 近不疑,知 尽之难也 。得旷日弥久 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 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 说之成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