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 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 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 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 者,则以饰 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 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 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 焉。此所以亲近不 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 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 乃明计利 害以致其功,直 指是非以饰其身 ,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