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用 ,出禁钱以振元 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 出於南亩,商贾 滋众。贫者畜积 无有,皆仰县 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 作贳贷卖 买,居邑稽诸物 ,及商以取利者,虽无市籍,各以其物 自占,率缗钱 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 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 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; 船五丈以上 一算。匿不自占 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, 皆无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犯令,没入 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