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 丑。彼自 知其计,则 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 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 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 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 其无失也。大忠 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 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 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 渥,深计而 不疑,交争而 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 ,直指是 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 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