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 饰所说之所敬,而 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 ;自多其力,则 毋以其难概 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 同失者,则明 饰其无失 也。大忠无 所拂悟,辞言 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 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 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 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 是非以饰其身,以 此相持,此说之成 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