蔡泽曰:“若夫秦之商君,楚之吴 起,越之 大夫种,其卒然亦可原与?”应侯知蔡泽之欲困己以说,复谬曰:“何为不可?夫公孙鞅之事孝公也,极身无 贰虑,尽公而不 顾私;设刀锯以禁奸邪,信赏罚以致 治;披腹心,示情素,蒙 怨咎,欺 旧友,夺魏公子卬,安秦社稷,利百 姓,卒为秦禽将破敌,攘地千里。吴起之事悼王也,使 私不得害公,谗不得蔽忠,言不取苟 合,行不 取苟容,不为危易 行,行义不辟难,然为 霸主强国,不 辞祸凶。大夫 种之事越王也 ,主虽困辱,悉忠而不解,主虽绝亡,尽能而弗离,成功而 弗矜,贵富而不骄怠。若此三子者,固义之至也,忠之节也。是故 君子以义死难,视死如归; 生而辱不 如死而荣。士固有杀身以成名,虽 义之所在,虽死无所恨。何为不可哉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