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 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 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 亩,商贾滋众。 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 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 诸物,及商以取利者,虽无市籍 ,各以其物自占,率 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 作有租及 铸,率缗钱四千一 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 北边骑士,轺车 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 ;船五丈以上一算。 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边一 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 敢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