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 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 ,则毋以 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 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 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 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 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 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 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 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 ,乃明计 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