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 。文公曰:“官 有贵贱, 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 也。”李 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 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 闻也。”辞不受 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 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 遂不受令,伏剑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