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 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 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 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 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 失者,则 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 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 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 日弥久,而 周泽既渥,深计而 不疑,交争而 不罪,乃 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 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 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