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离者,晋 文公之理也。过听 杀人,自拘 当死。文公曰:“ 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 。下吏有过, 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 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 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 听杀人,傅 其罪下吏,非所闻 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 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 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 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 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 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 遂不受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