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 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 “郡国颇 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募 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 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 出於南亩 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 县官。异时算 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 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物,及商以取 利者,虽无市籍,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 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 钱四千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北 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;船 五丈以上一算。匿不 自占,占不悉,戍 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 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