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 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 产业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用 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 众。贫者畜积无 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 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作贳 贷卖买,居邑稽诸物,及 商以取利 者,虽无 市籍,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 一算。非吏比者三 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;船五丈以上一算。匿 不自占,占不悉, 戍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 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犯令,没入 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