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 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 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 之;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 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 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 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 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 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 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, 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 ,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