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离者, 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 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 下吏有过, 非子之罪 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 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 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 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 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 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