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之 地。陛下损膳省用,出 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 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 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请 算如故。诸贾 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 物,及商以取利者,虽无市籍,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 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 吏比者三老、北 边骑士,轺车以一 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;船五丈以上一算。 匿不自占 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 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 人有市籍者, 及其家属,皆无得籍 名田,以便农。敢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