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 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 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 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 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 失也。大忠无 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 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 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 。得旷日弥久,而 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, 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 身,以此相 持,此说 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