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 之变,多积货逐 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 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 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 众。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 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 末作贳贷 卖买,居邑稽诸物,及商以 取利者,虽无 市籍,各以其物自 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 ,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 ;船五丈以上一算。匿不 自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 敢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