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 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 产业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 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 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 贾人缗钱 皆有差,请算 如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物,及商以取利者 ,虽无市籍 ,各以其物自占 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 作有租及 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北 边骑士,轺车以一 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;船五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 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 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 家属,皆无得 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