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 所丑。彼自 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 断,则毋以其 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 毋以其难 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 饰之无伤 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 。大忠无 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 乃後申其辩知焉 。此所以亲近不 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 弥久,而周泽既渥 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 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 相持,此说之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