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 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 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 积无有,皆仰 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 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物,及商以取利者,虽无市籍,各 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 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 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; 商贾人轺车二算;船五丈以上 一算。匿不自 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 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 有市籍者,及其 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 便农。敢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