蔡泽曰:“若夫秦之商君, 楚之吴起,越之大夫种,其卒然亦可原与?”应侯知蔡泽之欲困己以说,复谬曰:“何 为不可?夫公 孙鞅之事 孝公也,极身无贰虑,尽公而不顾私;设刀锯以禁奸邪, 信赏罚以致治;披腹心,示情素,蒙怨咎,欺旧友,夺魏公子卬,安秦 社稷,利百姓,卒为 秦禽将破敌,攘地 千里。吴起之 事悼王也,使私不得 害公,谗不得 蔽忠,言不取 苟合,行 不取苟容,不为危易 行,行义不辟难,然为霸主强国,不辞祸凶。大夫种之事越王也, 主虽困辱,悉忠而不解,主虽绝亡,尽能而 弗离,成功而弗矜 ,贵富而不 骄怠。若此 三子者, 固义之至也 ,忠之节也。是故君子以 义死难, 视死如归 ;生而辱不如死而荣。士固有 杀身以成名,虽义之所在,虽死无所恨。何为 不可哉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