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 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 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 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 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 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 有法,失刑则刑 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 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 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