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 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 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 吏让位;受 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 曰:“子 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 失刑则刑,失 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 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 ”遂不受令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