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 之;自勇 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 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 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 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 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 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 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 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 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 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 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 持,此说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