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 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 ,募徙广饶之 地。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 以振元元, 宽贷赋,而民 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 贫者畜积无有 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 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 邑稽诸物,及商以取利者 ,虽无市籍, 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吏 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;船五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占 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 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 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 及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 以便农。敢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