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 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 毋以其失穷 之;自勇其断, 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 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 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 者,则明饰 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 知焉。此所以 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 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 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 身,以此相 持,此说之 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