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 所说之所敬,而 灭其所丑。 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 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 异事与同计,誉异 人与同行者,则以 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 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 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 知焉。此所 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 难也。得旷 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,交 争而不罪, 乃明计利害以致其 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 持,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