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 业者,募 徙广饶之地。 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 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 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 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作 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物,及商以取利者,虽无市 籍,各以其 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 。非吏比者 三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;船五丈 以上一算。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边 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 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 市籍者,及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犯 令,没入田 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