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 募徙广饶之地 。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 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 有,皆仰县 官。异时算轺车贾 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 ,居邑稽诸物, 及商以取利者,虽无 市籍,各以其物自占,率 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 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 千一算。非吏比者三 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;船五丈以上一算。匿不 自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 便农。敢犯令,没入 田僮。”